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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導讀:什麼是「反滲透法」?

記者謝宗璋/整理

《反滲透法》於二○二○年一月十五日公布施行,在於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,維護國家安全與民主憲政秩序。法律並非禁止一般兩岸交流,而是針對「明知」為滲透來源,卻仍接受其指示、委託或資助,進而從事法定違法行為者加以規範。政治人物及候選人若涉及境外資助競選或干預選舉,除可能面臨刑事責任,也可能影響未來參選資格,實際法律效果須依犯罪事實與適用法條認定。

《反滲透法》於二○一九年推動立法,當時社會關注境外勢力透過資金、組織及選舉活動影響臺灣民主運作。立法院於二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,隔年公布施行。立法歷程反映社會對境外干預的疑慮,也凸顯執法時須兼顧防範滲透、證據認定及人民合法權利。

其所規範的行為包括違法捐贈政治獻金、接受資助從事競選活動、違法遊說、妨害集會遊行,以及干預選舉或公民投票等,但各條文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。是否犯罪,須確認行為人與滲透來源之間的指示、委託或資助關係,並具備明知其為境外敵對勢力之主觀犯意,以及是否從事法律所列的特定行為,不能僅因與中國人士往來或涉及中國資金,就直接認定違法。各罪刑度也有差異,應依個別條文判斷。

司法案例方面,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因接受中國方面資助參選,並提供相關資料,遭檢方依《反滲透法》、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。一審僅就資料保護法判刑,二審則認定其行為構成接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沒收犯罪所得;最高法院於二○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此案顯示,是否構成犯罪仍須經法院依證據及法律要件認定,不能將其他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的案件一概視為有罪。

候選人遭判刑後是否仍具參選資格,須依現行選舉法規判斷。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二十六條歷經二○二三年的排黑條款重大修法,並於二○二六年七月一日最新修正公布,明定曾犯《反滲透法》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第三項、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,不得登記為候選人。此外,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,也不得登記。法律限制適用於條文明列的犯罪及法定情形,並非所有涉及《反滲透法》的案件,不論罪名與結果都一律終身不得參選。

《反滲透法》對政治人物的影響,除刑事責任外,也可能涉及公職參選資格。民眾檢視相關案件時,應區分檢方指控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等不同階段,並以正式判決與現行法條為依據。對候選人而言,競選資金來源、是否接受境外指示或資助,以及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,都可能成為司法調查重點;對選民而言,了解法律適用範圍及判決效力,有助於掌握案件對選舉與公共治理的實際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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